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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鲁地税函[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加强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实行纳税辅导,辅导期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按次限量供应发票,验旧换新。加强对新办自开票纳税人的单笔开票金额的控制。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开展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工作,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自备运输车辆和船舶的发票及证件、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运输合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开户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资金往来账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地查验的情况进行登记。
三、       强化自(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清单的申报工作,对自开票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清单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暂停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由专人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上报的纸质发票清单、电子清单、申报货运业营业额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
四、       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开票质量的辅导和检查,注重提高电子清单的汇总质量,市局将开展对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汇总电子清单比对差错率的检查考核评比,以提升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水平。
五、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收入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在计算机程序调整之前,自开票纳税人预交企业所得税,暂仍按企业实际核算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缴纳。
六、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窗口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提供代开货运发票的服务,加强代开发票的审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鲁地税函[2005]145号     二 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按照工作职能,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管理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7、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除了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条件是否具备外,还应该深入实地开展调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仅就书面申请资料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从严掌握,并加强对新办货运企业的纳税辅导。在辅导期内,对新办货运企业实行按次限量供票;辅导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对其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再正常供票。
(三)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等其他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律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自发文之日起,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按规定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全省统一对其货物运输业所得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所得税申报表仍以企业实际核算和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编报;对货物运输业单独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缴库后在申报表的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一栏反映。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所得税监管力度,对营业收入增长变化较快的企业,特别是亏损的企业要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原因,纳入税收重点监管范围,促进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统一和规范,防止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
(五)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后续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和年审工作。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加强跟踪管理,凡弄虚作假骗取自开票资格、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不能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发票、有偷逃税行为、不能按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或报送资料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规范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代开发票。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管辖范围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不得为外地车辆代开发票。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填开完税证明时,“纳税人”栏必须填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名称,“备注”栏注明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名称。对代开票纳税人单车一次开票金额超过2000元或开票情况异常的,要求提供货运有效证明。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对代开票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3%征收教育附加费、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年终按规定汇算清缴。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征收定额税款。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已缴纳定额税款的,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应缴纳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只补缴超定额部分,小于定额税款的只开票不缴税;未缴纳定额税款的,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应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应按定额税款缴纳,大于定额税款的则按开票金额缴税。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设置“警戒线”,实行开票监控。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根据已掌握的纳税人运输工具状况,结合本地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出车或船的月平均营运能力,确定其高开票限额,实施有效监控,对超过限额的,要审查其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理、合法。
(二)实施分类管理。在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按规模大小和营运范围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对规模较小、运输车、船长期在外地经营的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规定基层管理人员定期上门核查实际经营、发票使用等情况,杜绝违规开票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局要加强对基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管理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基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基层地税部门违反规定为异地车辆代开发票,疏于管理,造成纳税人虚开、代开发票的,严格按《执法责任制》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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